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诗词学会。
英文全称Chinese Poetry Society(缩写CPS)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地诗词组织、诗词创作者和研究者、教育者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性文化团体。第三条本会在中国**领导下,贯彻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华诗词的优良传统,繁荣诗词创作,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开创社会主义时代中华诗词新纪元。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法令,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诗词特点,本着适应时代、深入生活、走向大众的精神,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第五条本会驻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9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一款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二款本会鼓励会员提高思想水平和艺术修养,致力于诗词创作和理论研究;重视、支持群众性诗词活动的开展,积极推动诗词走进大、中、小学校园,走进工厂、企业、农村、市镇,积极创建诗词之乡、诗词之市、诗词之校;加强与相关群众性社团的联系,开展社会文化活动;积极培养诗词人才,促进诗词的普及与提高。第三款本会编辑出版会刊《中华诗词》杂志,编辑各种诗词著作和丛书,开办“中华诗词网站”。
第四款本会积极开展有关诗词的各项活动,如举办诗会、吟唱会、诗词讲座、培训班、诗书画展、诗词学术研讨交流会、诗词比赛评奖等。第五款本会努力加强与台湾、港澳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诗词界的联系,积极开展海外地区及国际间诗词界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各行业系统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有关部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得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诗词创作或诗词研究、诗词教育方面有一定成就,在省市以上报刊发表过诗词作品或诗词理论文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有关单位推荐,并由本会批准,得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和诗词活动权;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对学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笫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纪,或严重违背本会章程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可通报警告、暂停会籍、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二条本会机构设置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款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二款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行业系统等学会单位直接推举产生。学会亦可邀请部分在诗词界有影响的人员,对诗词事业有较大贡献的诗人、企业家为特约代表。
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按照本会会员的数量、单位会员的会员数量,参照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衡量确定。第三款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理事会和有关罢免事宜;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宜; 第四款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议定,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筹备大会事宜;筹备工作告竣,交由大会主席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第一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或采取通讯方式交换意见,达成共识。第二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
第三款理事会的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二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理事;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第一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款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与理事会的决议;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款(二)、(三)、(四)项的职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学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十至十五人,秘书长一人。
第一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素质好,政治理论水平高,能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热爱诗词事业,愿为诗词事业无私奉献,有较高水平的诗词创作与理论修养; 作风正派,人品好,有全局意识、创新意识和领导才能; 身体健康,能坚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诗歌学会英文名称:The Poetry Institute of China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的诗歌学术团体,是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广泛团结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传播创作信息,进行学术研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创作质量和理论水平,培养文学新人,编辑出版优秀作品,为繁荣诗歌事业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而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
邮编10000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各种类型的诗歌学术研讨会和作品研讨会;(二)开展诗歌创作、出版的咨询活动;(三)开展国内外诗歌学术交流活动;(四)组织诗人深入生活、参观访问,建立诗人深入生活和采风的基地“中国诗人之家”;(五)编辑出版中国诗歌学会会刊;(六)编辑出版诗集、诗歌评论集、诗人文集和普及诗歌知识、提高诗人素质的文化书籍;(七)成立中国诗歌出版社、中国诗歌书店;(八)为普及诗歌知识和提高诗人素质,建立诗歌艺术中心;(九)为探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的位置,加强与经济界、科技界的联系,开展同经济界、科技界的联谊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诗歌创作、诗歌理论、诗歌编辑、诗歌翻译或诗歌教学中,取得一定实绩,并在诗歌界产生一定影响的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均有权申请入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作品;(二)经本会组联部初审、专家组讨论,由理事会授权组联部通过,并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在本会会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由本会编辑出版作品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建设;(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创作情况,学术信息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和任免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吸收和罢免会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诗歌界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中华诗词学会章程第七条是关于入会的: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各行业系统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有关部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得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诗词创作或诗词研究、诗词教育方面有一定成就,在省市以上报刊发表过诗词作品或诗词理论文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有关单位推荐,并由本会批准,得为本会个人会员。
望采纳。
申请加入中国诗歌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诗歌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诗歌学会的意愿;
(三)在诗歌创作、诗歌理论、诗歌编辑、诗歌翻译或诗歌教学中,取得一定实绩,并在诗歌界产生一定影响的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均有权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作品;
(二)经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初审、专家组讨论,由理事会授权组联部通过,并签发会员证。
说白了,第一要在全国发表具有影响力的作品若干,第二,如果有资深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为介绍人的话,很容易加入的。
《短歌行》两汉:曹操
对酒当歌,人生几何!
譬如朝露,去日苦多。
慨当以慷,忧思难忘。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
但为君故,沉吟至今。
呦呦鹿鸣,食野之苹。
我有嘉宾,鼓瑟吹笙。
明明如月,何时可掇?
忧从中来,不可断绝。
越陌度阡,枉用相存。
契阔谈讌,心念旧恩。(谈讌 一作:谈宴)
月明星稀,乌鹊南飞。
绕树三匝,何枝可依?
山不厌高,海不厌深。
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海 一作:水)
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武王死后,年幼的成王继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辅政。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备并且忠心耿耿的臣子,曹操曾于《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来赞扬他的忠诚与认真。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
“乐”的完善制度。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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