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入会 个人会员 申请者须在国家管理部门获准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或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过一定质量和数量的诗歌作品,或在国家管理部门核准的正规出版社出版过诗歌作品集。
长期从事诗歌编辑、教学、组织、传播工作,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学会,具体如下: 1.在国家管理部门获准发行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诗歌作品不少于20首; 2.在国家管理部门获准发行的文学期刊或报纸发表诗论、诗评不少于2万字; 3.在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上发表的原创诗歌作品点击数不少于5千次,诗评、诗论不少于2万字; 4.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刊物和学术期刊、报纸上发表诗歌理论研究与诗歌批评作品不少于万字,或出版有诗歌相关理论研究与评论著作; 5.在诗歌翻译领域有一定成就、贡献或实践经验。
在专业学术报刊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期刊、报纸上发表过独立翻译的诗歌作品20首以上,诗论、诗评不少于1万字。有独立翻译出版文学专集、著作出版。
翻译作品须为近期译作。 6.在诗歌编辑相应岗位工作10年以上。
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诗歌作品,工作成绩突出,在诗歌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 7.在省级文联、作协、诗歌协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或在地县级以上文联、作协、诗歌协会类组织专职从事诗歌组织工作。
对促进中国诗歌繁荣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8.在省级或地市级以上传媒传播界担任主要领导职务,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网络传播媒体,利用不同的表演形式系统传播诗歌艺术,繁荣诗歌文化。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成员是由诗人、诗歌爱好者组成的诗歌创作组织;组织负责人热心于诗歌创作,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组织的诗歌创作活动活跃,积极。一旦成为团体会员后,团体会员召集人在下届选举中将被推举为中国诗歌学会理事。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可申请成为学会团体会员: 1.各地省、市、县级民政厅核准成立的诗歌学术团体,协(学)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团体会员; 2.民间自发组织的诗歌团体,如诗社、文学社,其组织内成员须有50人(含50人)以上为中国诗歌学会个人会员。 参考资料: 审批程序 1. 中国诗歌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诗人,每两个月审批一次新入会会员,而后提交驻会会长办公室审核通过; 2. 审核通过后,将由学会秘书处通过电话、网络等媒介通知申请人员,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入会事宜。
3. 新会员名单将在中国诗歌学会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诗歌学会-中国诗歌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1. 中华诗词学会成立于1987年5月31日,是由国家民政部注册,中国作家协会主管的唯一的国家级诗词组织,是国家民政部表彰的优秀社团。全国发行量最大的诗词刊物中华诗词学会会刊《中华诗词》杂志月刊,《中华诗词学会网站》对会员发表诗词作品予以倾斜,《中华诗词学会通讯》季刊向会员免费赠送。
2. 中华诗词学会会员必须拥护学会的章程,具有较高诗词创作或诗词理论研究水平,在本地或本行业诗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中华诗词学会目前有团体会员260多个,其中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诗词学(协)会均是中华诗词学会的一级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近3万名。这些,为诗友们参加诗词活动和提高诗词创作水平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3. 下载《中华诗词学会会员登记表》请用B5纸(25.7*18.2cm)打印,填好后好请寄中华诗词学会组联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9层中华诗词学会组联部邮编100810)。
4. 申请作为中华诗词学会会员,必须有2名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介绍;所在地或单位诗词组织(诗词学会、协会、诗社等)同意推荐。如没有参加本地诗词组织的应在相应栏目中注明。
5. 填写诗词创作或诗词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要附2首打印好的符合格律要求的律诗或绝句,并注明所用韵情况(如平水韵、中华新韵、现代诗韵等)。理论文章要注明所发表的刊物名称及期号。
6. 中华诗词学会收到诗友入会申请表后,即按程序予以审核。批准后发通知。
7. 申请入会会员得到被批准入会通知后再交会费。每年50元,并一次性预交5年会费及会员证成本费,共计260元。
中华诗词学会章程第七条是关于入会的: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各行业系统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有关部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得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在诗词创作或诗词研究、诗词教育方面有一定成就,在省市以上报刊发表过诗词作品或诗词理论文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介绍,有关单位推荐,并由本会批准,得为本会个人会员。
望采纳。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本省直辖市州、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驻鄂部队、省直机关,依法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书法学术团体,赞成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可申请入会。 (二)凡在我省长期居住和工作的公民,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本人作品参加本会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全省性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展览,经过评审的参展者;或者由中国书协举办的展览入展、入选者; 2、多年从事书法理论研究、书法教育、书法编辑工作,并具有显著成绩者; 3、多年从事本会团体会员的组织领导工作,并为开展书法活动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档案资料。
(二)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有二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团体会员推荐,提交两件作品、二张二寸登记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料; (三)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 (四)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五)凡外地迁入我省的各省书协会员,凭原省书协会员转会证明和会员档案资料,在本会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正当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一年一次**齐五年会费); (六)相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二年不交会费者,可视为自动退会;连续五年不缴纳会费者,作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除名或者开除会籍。 【【《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四条 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凡赞成河南省书法家协会章程的我省书法创作、篆刻创作、理论研究和书法教育、出版、组织等方面的艺术工作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参加河南省书法家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书法或篆刻作品入选本会主办的展览或在本会认定的展览、专业报刊上展出、发表两次以上者; (二)专业论著在本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或本会认定的学术研讨会、专业刊物、出版社入选、发表、出版两次以上者; (三) 从事书法教育、出版、组织工作两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者; (四) 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市书协、省直机关、大型企业文联推荐,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十条 陕西省书法家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格式(区)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省级行业书法团体,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领导,具备一定规模和相应水平并提出入会申请者,经本会主席团研究审批,履行手续后,亦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篆刻、理论研究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参加过两次以上省技术发展览,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两次以上书法、篆刻、论文作品,以及从事书法组织、教育、研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热心于书法艺术事业者,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申请入会者需有两名会员介绍,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由市、县(区)书法家协会盖章推荐,经省书协主席团研究同意后,由驻会领导组织审批、办证工作。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六条 我省地、州、市文联所属的书法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年龄在十八岁以上,在甘肃省工作、生活的中国公民,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两名以上会员介绍,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批,履行手续后方成为本会会员。
入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中的一条:1.作品入选三次以上本会主办的全省性书法篆刻展览; 2.从事书法印学理论研究,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性报刊上发表过三篇以上书学或印学理论文章。 3.多年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组织工作并具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
申请加入中国诗歌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诗歌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诗歌学会的意愿;
(三)在诗歌创作、诗歌理论、诗歌编辑、诗歌翻译或诗歌教学中,取得一定实绩,并在诗歌界产生一定影响的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均有权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作品;
(二)经中国诗歌学会组联部初审、专家组讨论,由理事会授权组联部通过,并签发会员证。
说白了,第一要在全国发表具有影响力的作品若干,第二,如果有资深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为介绍人的话,很容易加入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诗歌学会英文名称:The Poetry Institute of China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的诗歌学术团体,是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广泛团结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传播创作信息,进行学术研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创作质量和理论水平,培养文学新人,编辑出版优秀作品,为繁荣诗歌事业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而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
邮编10000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各种类型的诗歌学术研讨会和作品研讨会;(二)开展诗歌创作、出版的咨询活动;(三)开展国内外诗歌学术交流活动;(四)组织诗人深入生活、参观访问,建立诗人深入生活和采风的基地“中国诗人之家”;(五)编辑出版中国诗歌学会会刊;(六)编辑出版诗集、诗歌评论集、诗人文集和普及诗歌知识、提高诗人素质的文化书籍;(七)成立中国诗歌出版社、中国诗歌书店;(八)为普及诗歌知识和提高诗人素质,建立诗歌艺术中心;(九)为探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的位置,加强与经济界、科技界的联系,开展同经济界、科技界的联谊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诗歌创作、诗歌理论、诗歌编辑、诗歌翻译或诗歌教学中,取得一定实绩,并在诗歌界产生一定影响的诗人、诗歌理论家、诗歌编辑家、诗歌翻译家和诗学教育工作者,均有权申请入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作品;(二)经本会组联部初审、专家组讨论,由理事会授权组联部通过,并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在本会会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由本会编辑出版作品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建设;(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创作情况,学术信息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和任免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代表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和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吸收和罢免会员;(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诗歌界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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